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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纠纷被指超额保全企业损失惨重向监察委反映

时间:2019-12-20 12:14来源: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

       2003年在江苏南通市通州区设立的南通尧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盛公司)原本是一家连续多年被当地评为综合纳税百强的企业,因一起民事纠纷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执行后,目前面临了资金断裂、员工失业、企业破产的境地。

       2011年5月,尧盛公司因与南通九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舜公司)纠纷一案,经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尧盛公司返还九舜公司船舶建造款11508206.86元,随即九舜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尧盛公司认为南京市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所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据了解,2011年7月至2011年12 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几个月的审查后,执行局法官王某在最后两次找尧盛公司有关负责人和律师到执行局谈话时,曾告知他们该案在事实认定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错误,他们会向院领导作进一步汇报,当时在场的还有尧盛公司负责人卞云飞和律师单正一。然而到了2012年1月,尧盛公司却收到了南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律专家意见:

       针对此案,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研究室原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姚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秀清等7名法律专家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了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其中指出: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是对仲裁活动两个独立的监督程序。南通中院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对尧盛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南通中院认为南京中院已驳回尧盛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故对尧盛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不予执行抗辩申请不予支持的认定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被指超额查封财产 企业运营困难

       据了解,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了(2011)通中仲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尧盛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如下图所示:

       尧盛公司认为,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定书,裁定对其3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而南通中院却查封公司760多万元的土地房产,按照该裁定的保全金额,法院完全可以查封公司价值300多万元的相应价值房产,显然法院查封760万元房产土地行为系超额查封。并且法院后续又对尧盛公司多处银行帐户冻结,其执行行为完全卡住了公司的现金周转,导致银行无法对公司进行信用额度的授信,无法正常运转银行贷款,利息大幅上调,不得不在民间短期融资,经营成本显著增加,对公司的经营运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原案件标的1150余万 执行2000余万又被限制高消费

       据了解,2018年7月31日尧盛公司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被全部拍卖。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做出的(2012)通中执字第0048号之十一号执行裁定书中载明,该案已执行到位18342228.24元,剩余部分利息未执行到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原本案件标的是1150余万元的仲裁裁决,目前南通市中院已执行了2000多万元,并对法定代表人姚志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不知还要继续执行多少数额本案才算执行终结,对此尧盛公司表示很无助。下图为尧盛公司财务对法院划款统计如下:

       同时尧盛公司认为,南通中院有关法官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未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且超标的冻结、查封和执行公司财产,致使公司300余员工被迫失岗失业,300多个家庭生活日益窘迫,公司损失上千万元且面临破产停业,已涉嫌渎职犯罪。

       据了解,12月2日尧盛公司已实名向江苏省监察委和南通市监察委反映,截至目前尧盛公司尚未得到答复。

       最后尧盛公司表示,希望江苏省监察委主要领导和南通市监察委韩方主任能够关注本案,予以立案调查。事态的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张扬)。
    本文原链接:https://www.5law.cn/gongjianfasi/news/201912/2019121021322926.s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责任编辑: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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