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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杜润栓:“新的拍案惊奇”

时间:2018-12-03 18:48来源:人民在线
    近日,在北京举办了山西忻州崇实学校校长杜润栓因为肺结核疫情而被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论证会,专家一致认为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典型冤案,是“新的拍案惊奇”,是失败的公共危机管理案例,它掩盖了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责任。
出席论证会的专家有:
    夏家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当选为“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郭道晖,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生导师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张泗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熊文钊,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王文华,著名法学家,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付小平,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吴丹红,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研究中心主任。贾霆,著名律师,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著有《法庭较量》一书。李国政,著名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贵云,著名律师,北京润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彤,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君,著名学者,中国律师观察网主编。
据当事人代表介绍:
    崇实中学创建于1999年5月,在校生3500余名,是忻州地区最大的民办学校。2012年5月14日,校长听班主任杨老师反映他班一个学生可能感染肺结核。校长立即委托校医汇报给崞阳镇医院分管疫情的卫生员赵先生。2012年5月15日,原平市卫生局派了7名医生进驻了学校一个月,仅对453名师生39名炊事员作了排查,当时在校师生 3500余名。确诊23位肺结核疑似者,其中12位住院治疗。全国五所学校都定性为一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012年9月至12月,学校积极配合原平市政府先后垫付200余万元检查治疗费用,一半以上家长与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可喜的是12月份后学校再无发生一例疑似患者。但原忻州市委书记董洪运(因腐败已被判刑)明知这是一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为推卸自己的责任,按责任事故做了处理。2013年8月,原平市教育局让学校再交310万元启动资金允许继续招生办学。可是310万元(高利息贷款)照数打到教育局账户后又朝令夕改。2013年9月份,教育局成立了崇实中学清算组,学校被封,账户冻结。2016年5月26日,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校长犯教育设施安全责任重大事故罪判三缓五,儿子以此罪判二缓三,二儿媳判无罪。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教授指出:第一个问题,程序上的问题。这个案件一共有四份判决和裁定,一般的案件里面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因为刑事案件最高院有规定,发回重审只能一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只能一次,他两次发回重审,分别是2014年和2015年,材料里面没有这两份裁定书,我不知道发回的理由是什么,如果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身这个就违法了。第二次他就不应该发回,第二次应该直接改判或者维持,不能再发回了,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鉴定的问题,鉴定都是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出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它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个鉴定机构,有一定的倾向性,因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尤其像你这个案件,都已经逮捕了,他们通常会倾向于做有利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或者逮捕的鉴定。如果对这个鉴定不服的话,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然后由社会上的鉴定机构,比如第三方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重新鉴定。
    这个鉴定书里面我没有看到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人员的资质,正常的鉴定书应该是全的,有鉴定意见,后面是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这两个鉴定人有没有鉴定资格?要审查。他的职业里面是否包括这类鉴定?因为他职业是有范围的,哪些是法医临床的鉴定,哪些是其他的鉴定,有文书鉴定、物证鉴定,很多种类,哪些是可以做鉴定的,职业证里面是有要求的,是有规定的。这个东西必须附在后面,没有资质的话,原则上认为这个鉴定就是无效的,在法庭质证的时候要提出来的。
    第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个罪规定有三个要件,第一个是明知,而且是教育设施有危险。第二个,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第三个是有重大伤亡,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学校是一个主管部门,但是主管部门不仅只有学校,一共有四个部门,第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第二是教育行政部门,第三是医疗卫生机构,第四才是学校。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不管是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些机构要各司其职的。你们及时报告也认为履行了义务,因为它是一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实学校的能力是有限的,它报告了就认为它已经履行了义务,那就可以认为不构成这个罪名。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泗汉教授指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原意是校舍,包括教育教学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明知他存在重大隐患,而不及时的报告,不及时的采取措施,结果导致人员重大伤亡。符合这种情况,才能构成这个罪。
    校舍教育设施、教学设施安全不安全,现在没有证据说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房子要倒了要塌了,砸死人了,教学设施存在隐患,弄不好就会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现在这些都没有,都不存在。而且它这个判决也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它这个判决是不讲理的。指东问西,对不上号。
    要构成这个罪有三个要件必须具备,第一,明知校舍教育设施存在隐患。他们把学生得肺结核作为教育设施了,这是不对的,这不是一回事儿。第二,不采取措施,也不报告。你很多材料证明,你学校报告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没有不报告。第三,你不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产生了严重结果。这个罪是一个结果罪,如果没有这个结果就不构成这个罪。后来六个重伤是由于校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不是。判决书里面讲了一个理由,校舍太拥挤了,太拥挤了就挤出结核病来?不可能吧。得了结核病,校舍拥挤,扩散快,这是存在的,这没问题。问题是结核病是怎么得的?不是因为校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这个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这个罪是不成立的。
    著名法学家熊文钊教授认为这个案件是刑事案件,犯罪的构成,有点楞扯,确实是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有几个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行为和结果应该有因果关系,但这个案子完全扯不上,明显不构成。但是忻州中院的判决为什么还保留了有罪?如果定无罪,反过来,把无罪的人搞成有罪的这些人是犯罪的,他要去坐牢。实际上是他们想逃避责任,于是把一个学校出的事就控制在学校里面,把学校的校长弄成犯罪,来逃避他们的行政责任。
    最后专家一致认为:本案是人为制造的典型冤案,是“新的拍案惊奇”,是失败的公共危机管理案例,它掩盖了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责任;忻州市前领导嫁祸于人,制造了刑事冤案,有关法院任意扩大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教育局骗取资金,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校长杜润栓无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成立;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封闭学校错误,成立清算组错误。专家建议地方当局退还学校垫付款及风险保证金500多万元、再启动资金310万元,赔偿整改的200多万元资金,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制造冤案的法律责任,准许学校恢复运营。
(责任编辑: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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