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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的“股东”:三亚城乡公司与海南机场的“入股乌龙”引发的天价诉讼

时间:2020-08-14 14:54来源:网络

       2020年夏天,一起执行标的额1200万元,在已执行9700万元后还要再执行1亿元的天价执行案件,正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审查。

       该案的再审申请人是一家国企——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城乡公司,下同),旗下几个亿的房产被查封,70多名职工代表集体签名捺印的实名举报信,像雪片一样飞向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要求纠正此前哈尔滨市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与该案相关的另一家国企——注册资金10亿元的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机场股份公司)将面临破产。而本案被申请再审人——海南省金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房地产公司),一家具有神秘背景的私营房地产企业浮出水面。

       2020年5月28日,全国“两会”通过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人们已达成普遍共识,要想进入市场经济的“大海”中游泳,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要么成立一家公司,要么加入一家公司——成为“股东”!

       然而,三亚城乡公司却是因为所谓的“股东”身份,陷入了旷日持久的官司。为了摆脱其“被股东”的身份,20多年来,先后进行了多次诉讼,期间也曾成功地摆脱了“被股东”身份,但是最近的这一场财产执行案件却将其再一次列为“股东”,旗下的几个亿的房产被封,职工面临流离失所…….他们期待此次黑龙江省高院的再审立案能够顺利通过,能还其“自由身”,将已被执行和查封的国有资产,进行解封和执行回转,避免国有资产的“塌方式”流失。

一、“飞来的股东 ”:股东还是“被股东”?

       1993年,正是我国市场经济起步发展之年,国家为了开发海南,由海南省政府负责组建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拟由8家发起人共同签署《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发起人协议书》,协议约定如未在约定期限内缴纳认购股额,视为自动放弃发起人资格。

       1993年4月8日,海南省证券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同意组建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并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同意拟成立的海南机场股份公司总股本10亿元,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三亚城乡公司)以500亩土地出资认购1亿股,换取海南机场股份公司10%的股权。

       三亚城乡公司作为海南省三亚市的一家国企,其实是在三亚市政府的指派下,拟向海南机场股份公司认购1亿元,成为海南机场股份公司持有10%股份的股东。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三亚城乡公司并没有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这个所谓“1亿元的出资”也并未实缴到位,纯粹子虚乌有。

       同年6月30日,海南机场股份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过公司章程,其中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大会职权中第四项约定,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增减股本、发行公司债,以及分立、合并、转让、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该章程仅加盖海南机场公司公章,并未加盖三亚城乡公司等发起人的公章。7月15日,海南机场向海南省工商局申请开业登记,在《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中体现三亚城乡公司以500亩土地折价入股,占10%股份,同样该章程没有加盖三亚城乡公司公章。

       1993年8月12日,海南机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5年5月17日,海南机场董事局第一届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号)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本结构的决议》,同意三亚市政府不再以500亩土地入股,由省政府从持有的3.3亿股中划出一部分给三亚市政府指定的代表单位持股,具体划分数额上报省政府决定。

       1995年6月29日,三亚市政府作出《关于改派代表参加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单位的决定》,三亚市政府另行委托了另一家公司——三亚兴亚发展公司(后更名为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三亚国资公司)为海南机场的三亚政府方持股单位,收回原委托方三亚城乡公司代表三亚政府参股的决定。

       1995年7月18 海南鄂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截止1995年7月17日,海南机场募集股份总数8.5302亿股,三亚城乡公司未实际出资。

       事情原本简简单单,但案件却是云山雾罩,扑朔迷离。

二、卷入诉讼:“被股东”身份引发的尴尬

       天价执行案件的缘起,是海南机场公司26年前的一笔借款。

       海南机场公司组建后于1994年2月20日向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省信托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2.1%。1995年11月,海南机场公司与黑龙江省信托公司在哈尔滨中院达成调解协议,哈中院(1995)哈经调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本息合计1631.5万元(包含本金和1995年、1996年利息),并未确认1997年以后持续计算利息。2000年3月16日,海南机场公司与黑龙江省信托公司对账,确认此时欠本息合计12,395,538.89元。

       2001年1月8日,海南金美国际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机场公司、黑龙江省信托公司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书。据说,海南金美房地产公司以无林权证的10000株椰子林为对价受让1209.5万元债权,此说法来自群众举报,其真实性与否,期待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2004年4月,哈尔滨中院将省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海南机场公司一案指定哈尔滨平房区法院继续执行。2007年8月8日,哈尔滨平房区法院作出(2004)平法执字第16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海南金美房地产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随后,海南金美公司在海口市中院另案执行中申请参与分配,共实现债权9700多万元。

       2017年5月22日,海南金美房地产公司以海南机场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三亚城乡公司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三亚城乡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三亚城乡公司财产1亿元,至此执行标的1200万元的案件被平房区法院演变成2亿元的天价执行案件。

       三亚城乡公司又一次被重提旧账,到底是不是海南机场公司的股东?

       三亚城乡公司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其非海南机场的股东,停止对三亚城乡财产的执行。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三亚城乡公司的诉请。无奈,三亚城乡公司只好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此案。

三、专家说法:到底是不是“股东”,有啥法律依据?

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20年7月,三亚城乡公司求教于国内著名的法学专家,在北京召开了一次专家研讨论证会。与会专家有:著名经济学家、法学家李开发;《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教授,著名诉讼及证据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事诉讼法专家肖建国,。著名经济学家曹建海教授,系经济学博士,“中国十大公知”,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投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还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于国旦教授,犯罪学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以及著名法律评论家温毅斌老师。

       七位专家学者给出了中肯的意见。

关于海南机场筹建的时候,海南三亚城乡建设公司是否是“乌龙”的股东,是否真正入股?与海南金美公司诉讼争议,这里要解决几个问题。

       (一)如果要认定三亚城乡建设公司是债务人,那他要承担债务,因为它是海南机场的股东。

       认定是海南机场的股东,那证据好像有一个很充分的,就是工商登记。还有一个证据,筹备会议上签名了。这边发起的时候有签名,工商登记又进行了登记,那就是股东,它的逻辑就是这样的。认定是股东,接下来没有出资就是出资不实,应该承担责任,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的一个判断逻辑行不行,原则上说也行,没有相反证据的时候这个是基本可以成立。但问题是这不是一个真实的事实,虽然说的都是事实,但最后判断这个结论是不对的。

       (二)因为三亚城乡建设公司在海南机场的筹备会上是海南省政府领导召集的,仅仅是一个筹备会,一个意向会。我们知道政府开会约定事项变动比较多,一定要在相关事情的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才算数。

       (三)三亚城乡建设公司从开始起,并没有在投资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上签字盖章,这点很关键,也没有在投资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上签字盖章。

因此,三亚城乡建设公司自始就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5条规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当由发起人签字盖章为证,这是关键的一条。

       与会专家,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典》主要起草人、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认为:城乡公司是不是股东,工商登记是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惟一依据。

       因为三亚城乡建设公司在海南机场的筹备会上是海南省政府领导召集的,仅仅是一个筹备会,一个意向会。我们知道政府开会约定事项变动比较多,一定要在相关事情的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才算数。

       三亚城乡建设公司从开始起,并没有在投资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上签字盖章,这点很关键,也没有在投资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上签字盖章。

       因此,三亚城乡建设公司自始就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5条规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当由发起人签字盖章为证,这是关键的一条。

       另一个问题专家也进行了论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能否替代三亚建设公司的签字盖章和公司注册书?究竟能不能替代企业注册工商部门的文件?回答是不能。

       工商备案登记是第二手材料,是企业登记以后工商备案的,所以是第二手。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三亚城乡建设公司确实没有出资,没有当这个股东。这里的证据比较多,主要就是三方面,第一组证据实际的签名是筹备会议上的签名,会议纪要上的签名,真正的发起人正式文件没有签名,这个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始证据,而是初始证据。有了发起人的签名以后,还应该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这说明是真的股东,然后才能到工商登记。把这些发起人的签名,然后章程上的签名,然后到了工商登记股权,这时候就是真的了,都推翻不了。

       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了公司的登记,但没有发起人签名盖章,也没有章程的签名盖章,公司章程也没有说你就是股东。确立股东身份,应当以第一手的城乡公司签字盖章为主。

       海南金美公司不能仅凭海南工商登记为证认定三亚城乡建设公司作为海南机场的股东身份。

       工商部门的登记备案既然是第二手的材料,那不具作为诉讼争议的第一手材料的性质。诉讼争议如果要确认三亚城乡为海南机场的股东,应取得三亚城乡建设公司作为海南机场股东的签字盖章登记注册确认书。

       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是有差错的,例如本案也是如此。原因是政府、国有企业不把企业注册当回事。三亚城乡建设公司十多年没有把注册备案问题当回事,也就是最好的证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另外,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书上没有经过三亚城乡建设公司代表人签字和盖章,这条已经经文件、证实,三亚城乡建设公司不具备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身份。

       海南金美公司是否应该对三亚城乡建设公司主张债权?专家认为,海南金美公司主张的债权应该归结到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司。三亚城乡建设公司自始就不是海南机场的股东方。海南金美公司不可向三亚城乡建设公司追诉债权,已经追诉到的债权应该无条件返还三亚城乡建设公司。

       两级法院针对这个个案的判决,背后有没有司法的腐败问题,大可质疑。问题在于两级法院为什么对三亚城乡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作出这样的判断,三亚市政府已经更换了股东了,已经是那个公司,这是真实的。仅仅因为在开始的时候说有这个意向,以那个为证据。工商登记信息是不准确的,这是不实的,只不过是白纸黑字存在的,但它不是真实的。没有被更正,那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法院也不能僵化地适用公司法。申请书强调实质性的审查,实体上看三亚城乡建设公司不是股东,也没有出资,也没有收益。对方有什么证据证明三亚城乡建设公司从机场公司里获益,从来没有获益。应该指出两级法院对案件事实的一个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明确的是,1995年6月29日,三亚市政府作出《关于改派代表参加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单位的决定》,已经明确规定,另行委派三亚兴亚发展公司(后更名为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三亚国资公司)为海南机场的三亚政府方持股单位,收回原委托方三亚城乡公司代表三亚政府参股的决定。

四、未完待续:揭开神秘面纱

       借助“企查查”等工具查询,三亚城乡建设土地开发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16日,注册资金3亿元。海南金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21日,注册资金是3000万元,其股东有2个,其中持股50%的是一家名为“美国史菲星”的外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孟克非被列入失信名单被限制高消费。

       这里究竟有着怎样的“猫腻”? 70多个鲜红的指印,发出振聋发聩的“天问”!作为海南省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海南机场公司面临破产,三亚城乡公司1亿的国有资产也将被执行、被侵吞!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高举法律的旗帜,纠正以往的错误判决,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让即将和业已流入外企和个人腰包的国有资产“颗粒归仓”!对于其中涉及的方方面面,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详细调查,定分止争,让一桩持续20多年的“悬案”,水落石出,明明白白!

(责任编辑: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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