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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理规范与改革研讨会召开,关建军涉黑案财产执行问题引关注

时间:2017-11-24 17:55来源:香港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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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评报北京讯(记者:鲁硕)2017年11月23日,律媒百人会、百记公益联合发起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规范与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专家学者探讨了山西关建军涉黑案的财产执行问题,并就刑事裁判财务执行立法与司法现状、刑事涉案财务处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了意见。

  关建军案当年被称为"山西打黑第一案"。2012年4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关建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关建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已扣押、冻结、查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这一判决对"违法所得"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后来也并没有得到实际执行。

  但到了2017年7月,关建军等人甚至案外人其女友田某在北京的房产门上,出现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要求房主搬离。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关建军、关建军合法财产共有人、关建民、关建民的合法财产共有人、案外人田某等,向长治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提出:
第一、涉案财产未作界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生效判决只有一句:"对已扣押、冻结、查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没有明确侦查阶段就已经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中,哪些是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所得,哪些是他们的合法财产、哪些是案外人合法财产。   
第二、法院在执行案外人合法财产,如田某是关建军的女友,并不涉案,她的财产也在被执行之列。
第三、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甄别。长治中院要求关建军腾退房屋,却不考虑其中有关某军前妻韩某祯、儿子关某的共有财产份额;要求关某民腾退房屋,却无视其中有关某民妻子李某玉的合法份额。还有一个被告人许建军审判时已经逃匿,根据刑诉法如要执行他的财产应启动审理财产程序,但长治中院也不打算启动这样的程序,而是直接要执行财产。这种简单笼统的执法方式,将当事人合法财产置于了被法院侵害的危险境地。   
第四、执行程序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就涉案房产作出相应执行裁定书,再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最后采取执行措施。长治中院从未作出执行裁定法律文书,也未向申请人下发执行通知,而是直接送达执行《公告》,限期强制迁出涉案房屋,系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此执行异议申请发出后,2017年8月23日,长治中院向当事人送达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6日的执行裁定书。针对长治中院后补的执行裁定,被执行人补充了执行异议申请,认为,长治中院后补的执行裁定书主要问题在于:执行法院越权对执行财产作出界定;执行法院错误界定执行财产。其中,亲戚、朋友送给孩子的满月礼物脚镯、算盘、长命富贵坠等小物件,被长治中院认定为"黑社会违法所得",决定予以没收。更为荒唐的是,案外人王某的车,原审裁判已经解除扣押、归还本人了,这次又出现在了长治中院的执行裁定中。

  此后,长治中院有关法官在接待律师时多次表示,他们也是第一次做刑事执行,没有经验,会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慎重考虑。但2017年9月初,长治中院径行作出16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韩某等人的执行异议请求。韩某等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山西省高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提出,长治中院据以驳回执行异议请求的执行裁定,主要问题在于: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剥夺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长治中院适用法律错误,剥夺申请人复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但是,长治中院却适用了民诉法二百二十七条。长治中院越权解释了原审山西省高院的裁判。

  2017年10月20日,山西省高院组织复议申请人、代理律师谈话。结束后,法官询问:是否知道长治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本案件协调会……

  此案的被执行人透露,法院在判决生效5年之后启动执行的真正原因,是因为长治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用房租借时间已到,政府不愿继续租房,如果将这些房产执行回来,就可以用作驻京办的住房。长治市政府、政法委组织多次协调会,专门研讨此案问题,政府的表态是:先执行回来,将来翻案了再还回去。
在11月23日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规范与改革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表示,本案最明显的问题是缺乏执行根据。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载明:“对已扣押、冻结、查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成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只有违法所得,才能没收,合法收入,不应没收。原刑事裁判主文未确定涉案财产是违法所得,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应推定为合法财产。但执行裁定书偷换概念,把侦查阶段查封的财产偷换概念为违法所得,逻辑跳跃,得出凡是侦查阶段扣押、查封的财产全部是违法所得,执行法官实际上替代山西高院创设了实体裁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指出,此案中长治中院在作出167号裁定书之前,应按照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征求山西高院审判此案的刑事审判法庭法官的意见,就该案已经在侦查阶段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在执行部门中征求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该给执行部门一个函或者一个正式的回复,不知道这个事实有还是没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认为,对于打黑案件中的涉黑财产要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涉黑财产必须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违规性,必须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当作涉黑财产。甄别涉黑财产要坚持"疑黑从白"的原则,注意保护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把涉黑人员的配偶、亲属的合法财产也当作涉黑财产进行不妥当的处置。同时,处置涉黑财产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从完善司法体制的角度来看,要改变以控制犯罪、打击犯罪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要解决以流水作业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以官方掌控为中心的办案方式,才能最终解决涉案财产的依法处置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纪格非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华北电力大学王学棉教授也与会发表了意见。
(责任编辑: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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