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简体 | 繁体 注册 | 登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育 >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名次

时间:2021-04-07 10:15来源:北京青年报

       学校禁止公开学生成绩名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不得限制课间出教室活动,采集学生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言行自由……教育部昨天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休息权利、财产权益、肖像和知识产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等保护范畴,并对防治欺凌和性侵方面专门做了规定。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名次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言行的自由,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需要外,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暂扣学生物品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应听取学生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学校处分学生或者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应当按规定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理由并听取陈述和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重点

对学生欺凌零容忍 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

       征求意见稿专门设有一章“特别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有殴打推撞拉扯、辱骂嘲弄、抢夺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孤立他人、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教职工发现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备案。

       为防治性侵和性骚扰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和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以及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此,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对于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猥亵、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以及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教职工。

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保护制度做了规定,涉及校规管理、教学管理、读物管理、安全管理、药品管理、体质管理、心理健康、禁烟禁酒、校车管理、网络管理、教师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对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六种行为做了规定。包括不得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以及其他利用学生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责任编辑:永吉)
------分隔线----------------------------

人民在线新媒体| 人民在线杂志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法律顾问 | 人员查询

人民在线新媒体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人民在线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4号楼(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机关办公大楼) 香港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23楼

ICP备案号:京ICP备12036689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50202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