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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环境共同治理体系的关键

时间:2017-03-15 19:04来源:中国环境报
       重视环保宣教是出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考虑,看似务虚的宣教手段长期来看可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推动环境共同治理体系的完善。
        如果考虑到环保宣传和教育对于环境共同治理的重要意义,就当理解环保部门将宣教作为环保核心工作的深意。
        概言之,当前我国面临的严重污染问题是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效果尚不明显的体现,而环保宣教正是构建环境共同治理体系的关键所在。具体来说,应当充分认识环保宣教在达成社会环境共识、提高公众参与质量、促进企业守法自觉及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为环境共同治理的成功奠定社会基础。
        首先,环保宣教是推动社会达成基本环境保护共识的主要途径。我国几十年来的环保工作存在这样的状况:一方面,在污染等问题出现之前存在较大社会分歧,在要不要采取环保措施、如何采取环保措施等方面难以达成共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内部也会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间犹疑不决;另一方面,当污染问题暴发后,关于治理途径、责任分担更是众说纷纭,甚至对雾霾的成因都仍未形成基本共识。近年来雾霾等严重的环境问题,不能不说是缺乏社会共识的结果。而共识的达成依赖于有效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地方政府作为环境信息的重要集散地,大力开展环保宣教将极大提高环境信息交流的效率,推进环境保护社会共识的达成。
        其次,环保宣教是提高公众参与质量的重要前提。公众参与可以有效改进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相关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存在参与度低、参与领域有限、容易走入僵局等问题。要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有赖于公众环境意识、环境认知的增强。通过环保宣教,可以搭建更多沟通渠道,助力公众掌握更多环境信息,从而提高参与质量、推进环保工作。
        再次,环保宣教是提高企业守法自觉性的基本方法。大量存在的企业违法排污无疑是造成当前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之一,而解决问题的途径除了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外,加强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环保宣教,可以增强企业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可以帮助企业挖掘减少排污的途径,也可以改变企业对于利润和社会影响的追求理念,从而达到推动企业守法、提高企业守法自觉性的目的。
        最后,环保宣教是政府加强环境管理的新型方式。在改变政府治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正成为政府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相对于行政处罚等传统管理手段,柔性管理手段具有成本低、灵活性强、企业配合度高等优势,已逐渐从辅助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变得与传统管理手段同等重要。环保宣教具有重要的舆论引导、行政指导意义,可以作为政府加强环境管理的新方法,在强制性行政手段效果不佳的领域发挥作用,提高政府的环境管理效率。
        总之,重视环保宣教是出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考虑,看似务虚的宣教手段长期来看可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推动环境共同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这个角度,将环保宣教当做环保工作的核心工作实属必要。(刘长兴)
(责任编辑: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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