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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两会慈善好声音(六)

时间:2016-03-10 10:36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
  3月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慈善法正式出台已是指日可待。在此之前,让我们先看看两会上还有哪些关于公益慈善的声音。
  公益慈善行业
  郑功成:制定《慈善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郑功成指出,《慈善法》重在引导人心向善,让人们了解它,参与它,这是《慈善法》特殊意义和价值所在。制定《慈善法》通过慈善事业发展来塑造整个社会向善的氛围,这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他谈到《慈善法》修改有几个地方值得关注:一是慈善活动的范围,即扶危济困、救灾、捐献、推动教科文卫事业、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第二,依法成立慈善组织,然后进行慈善行为。在具体操作上,郑功成建议监管部门要把好五关。第一是登记关,要符合慈善宗旨的章程和相应的条件。第二是公募关,公开募捐是募的公众的钱做公益的事情。第三是税收减免关,税收减免是要考核和审核的。第四是慈善活动的运行监督关,如果在运行过程当中被举报,监管部门可进行现场调查,避免违规行为。最后是违法处罚关,慈善组织违反了法律规定,处罚对象包括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或法人。
  郭长江: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
  郭长江认为,壮大公益慈善组织的规模,进而提升公益行业的整体实力,并引导公众加深对公益的认知度,正是解决公益人才困局的核心所在。郭长江建议,完善公益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从业者职业尊严。在法律层面加强对公益从业者的薪资待遇保障。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中完善对于机构管理费用、专职人员服务费用的明确规定,推动完善专职公益从业者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公益慈善事业从业的吸引力。调整政府采购及相关财税政策,真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公益组织发展,改变公益服务“重项目和硬件成本、轻人力成本”的现状,承认公益组织人员投入含志愿者的成本,给予制度安排和保障。 他还指出,要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强化公益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公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公益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研究制定公益人才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相关政策和标准,推动人才从其他行业向公益行业流动。通过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公益事业,实现公益领域的正规化就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的加入。就如何提升从业者的综合素质,郭长江建议,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设相关理论课程和专业学位,加快培养公益组织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加强公益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加强规范化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不断丰富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周森:进一步制定政策和规范 确保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慈善总会副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
  周森认为,近期发生的慈善负面事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募款手段的规范度、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运作的透明度等,仍有极大的改善空间。二是我国的公益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从发展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高度依附于行政权力和政府体系,这种依附型、包办型、封闭型的慈善体制使得公益慈善机构日趋衙门化和官僚化,弱化了应有的组织活力和公信力,甚至伤害了公众的慈善热情,对慈善事业的壮大发展形成阻碍。三是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激励、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等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很大程度制约了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为此,周森建议,当前要加快慈善事业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不断调整和完善涉及慈善事业的各类法规。首先政府应当从政策和制度设计上形成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方案,为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同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其建立和完善业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使用等制度,做到透明化和运作规范化。政府在培育慈善组织的同时,尤其要重视制定针对公益慈善组织行政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切实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此外,要以家庭、社区、学校、单位、商会等各类团体为主要渠道,进行有针对性的慈善法律文化宣传教育,传播正确的慈善文化理念,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贴近性、实效性。
  郭文圣:推动资助型慈善基金会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
  如何要让信息闭塞的人都知道资助型慈善基金会做了什么、还能做什么?郭文圣建议,发展资助型慈善基金会,要将关爱留守儿童、关爱残疾人、关爱失独老人等各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发力,以增强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的内生动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精准扶贫。为了杜绝隔靴搔痒、大而化之的“扶志”,要推动大量的社会组织开展扎扎实实、因人而异的“扶志”工作。因此,将来基金会要多资助这个领域的社会组织。郭文圣还指出,对公益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实质上是一种还权于民,让他们自主决定如何奉献社会,如何为政府分忧。政府部门要及时、到位地落实捐赠抵税等政策。如果能实现申办流程的标准化、便捷化,让公务繁忙的爱心企业负责人和身懒心懒的爱心人士能在捐赠后便利地获得税收优惠,基金会自然会有充盈的源头活水。
  张倩红:以慈善文化为引擎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大学副校长)
  谈到慈善立法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张倩红强调,慈善既是一种行为导向、一种道德境界,也是一种文化。而且慈善文化是慈善事业的灵魂,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作用。慈善文化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它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播撒公益、拒绝功利的一种价值导向。慈善文化的缺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将来必须重视慈善文化的作用。慈善法草案第八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养公民慈善意识。” 至于在慈善文化普及方面,张倩红提到慈善法草案第八十四条有这样一段表述:“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及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审议通过后,应该从普法开始,加强宣传,提升全民慈善意识;各级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慈善教育,使之进校园、进课堂;学术界要重视对国内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立法进展情况的研究,为相关事业的推进提供必要的咨询与借鉴。
  李欣蓉:互联网募捐分级制有待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明尚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李欣蓉认为,慈善组织因其具有公益性,应当享受募捐资格,这也是其区别于一般社会组织的关键要素。原二十六条规定两年的考察期,慈善组织只能在证明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后才能申请募捐资格并不合理,慈善组织已经经过了登记和慈善资格认定的审查,就已经符合了开展公开募捐的条件。同时,部分初创期的慈善组织对公开募捐的依赖较大,不允许其公开募捐将严重危及组织生存,不利于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所以,慈善募捐两年考察期条件需有变化。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中还有一款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李欣蓉认为,对于互联网募捐,原条款根据组织注册的层级进行区别对待没有充分的理由。限定在省级以上登记的组织才可以自主开展网络募捐,将导致今后慈善组织申请登记都涌向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当前应该让慈善资源沉下去,贴近基层,这样规定会加剧慈善资源上下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李欣蓉表示,已将完善慈善组织两年考核制度以及互联网募捐分级制纳入此次议案中。
  儿童
  陈爱莲:应制定《困境儿童救助法》统一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陈爱莲认为,在困境儿童救助各领域,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但多停留在宏观层面,缺乏实际操作性。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分割,难以有效形成制度合力,如残疾儿童权益保护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儿童收养则包含在《收养法》中。目前,救助困境儿童的机构主要是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其资金多源于财政,但不少地方财政能力有限,投入不足。在一些地方,困境儿童从发现到送达救助保护中心的网络体系还不健全,各单位间配合、衔接也不到位。她建议,加强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法制建设,将零散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起来,制定专门、全面的《困境儿童救助法》,全方位涵盖困境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司法保护等各方面,并注重其可落实性。政府应加大对救助事业的投入,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发展规划,筹集专项资金,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政府在加大投入、切实履行救助责任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管,防止侵犯困境儿童权益行为的发生。可在城镇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村委会挑选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规范的考核制度。民政部门也应监管参与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民间福利机构,不仅要审核其开办资质,还要对其提供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
  罗宁:破解留守儿童难题需要多方共担责任
  (贵州省民政厅厅长)
  罗宁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威慑力不够。由于家庭原因,大部分留守儿童都是隔代长辈监护,而老人由于精力有限,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国家法律对不履行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监护人缺乏有效的惩处措施。
  罗宁在调研中发现留守儿童出现了新问题,他们不缺衣物和粮食,缺的是亲情和关爱。今年两会,罗宁将提交一份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建议。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国家监护的概念,将政府保护职责从社会保护中独立出来;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进程,通过家庭教育立法,让监护人知道如何正确行使监护权,提高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能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建议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给予更多支持;媒体可以多从留守儿童自强自立方面进行报道,不宜给留守儿童贴上“可怜、自闭、孤僻”等负面标签。
  张静:性侵儿童案多发加大恶性案惩处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
  张静表示,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和猥亵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有着较大差异。事实上,如果没有聚众或当众情节,即便按猥亵罪从重处理,最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如前述六个月女童遭性侵案件一审结果即为五年,实践中有不少仅判三年左右,这样往往不能有效惩罚侵害人。她认为,这类案件不是政府法律援助的绝对受理范围,其法律援助需要申请,但受到侵害的很多是流动儿童或者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由于离家距离远,不能及时取得经济困难证明,监护人在外难以了解情况、不能及时申请等原因,很难得到法律援助。张静还认为,应完善《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另外,张静指出,应将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全国人大正在拟定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范畴,对生活困难、赔偿得不到执行或有医疗、心理治疗等需求的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给予专门救助。
  孟晓驷:完善婴幼儿照料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
  孟晓驷指出,目前我国0-3岁儿童照料形式相对缺乏,以家内照料和个体化照料为主。无论城市或农村,或者选择祖辈照料,或者选择父母一方(以妇女为主)放弃就业在家照料孩子。在城市中,雇请保姆在家照料的情况也十分常见。二孩政策的实施很可能使其中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放大。比如祖辈照料方面,不少祖辈年老体衰,照顾孙辈力不从心,且和父辈存在养育观念差异,往往催生家庭矛盾。雇请保姆方面,由于市场价格高企,不少家庭负担过重。主动辞职回家照料小孩的妇女,会因此失去经济上的独立性,也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责任编辑: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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