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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市场将迎强监管 这几类住房不得出租

时间:2020-09-10 10:18来源: 经济日报

       近年来,住房租赁在解决居民居住问题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尚不完善,出台相关法规对住房租赁市场予以规范的呼声日益增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9月7日发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经济日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当前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回应。

       针对不久前群众热议的“甲醛房”,即房屋内空气质量涉嫌不达标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针对将非居住空间出租以及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群租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近年来,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迅速。征求意见稿对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设定了住房租赁企业的门槛: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同时规定,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有租客曾经遇到过本来只是租房,但在与长租公寓签订租房合同后却发现自己与贷款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交租金变成了还贷款。对于“租金贷”,征求意见稿也有提及: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针对续租收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租房过程中的“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易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按照征求意见稿,这些行为也将受到管控。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诸多内容旨在保护承租人利益,有望起到规范市场秩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责任编辑: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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